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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11-2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079118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邮政编码:361003

          (二)编排体系

          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具体信息目录请登录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xtmuju.com)“政务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

          (三)公开渠道

          对于《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通过厦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xtmuju.com/)、官方新媒体(微信账号“厦门公安”和微博账号“厦门警方在线”)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同时,本局主动公开文件根据要求定期报送市政府在厦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也可前往查询。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92-2079118;电子邮箱:ga_office@xtmuju.com。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厦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下载。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受理点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夏时制调整为15:00-18:00)。

          2.在线申请

          厦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开通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ga.xtmuju.com/zwgk/zfxxgkzl/ysqgk/),申请人可在线提交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361003。

          4.传真申请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真至0592-2262110。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9)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答复。

          2.对批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公安局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1)当场提供;

          (2)邮寄信函;

          (3)发送电子邮件;

          (4)传真;

          (5)其他方式。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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