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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发表日期:2023-01-09 17:17 字体显示: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修改、清理项目。

          一、背景

          (一)关于废止《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背景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03年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分别于2006年、2012年、2016年修正。《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国家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0〕5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制度框架,各地市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规定》大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医保政策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

          为了确保我市医保政策的有序衔接,市医保局一方面拟对《规定》予以废止,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统一的一揽子医保制度改革,在整合近四十个现有医保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相关条款全面覆盖了《规定》内容。

          (二)关于修改《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背景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1年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办法》施行以来,在确保我市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5月,为了加速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推动城市内部要素流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四桥一隧”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办法》中涉及“四桥一隧”通行收费的多个条款已失效。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相应修改。

          二、进程

          为了做好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相关报送材料。10月底,起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将拟修改、废止的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材料报送我局审查。我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三是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对此次修改、废止相关政府规章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材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拟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分别予以废止、修改。2022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决定(草案)》。2023年1月1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废止《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22年10月,市医保局向我局报送拟废止《规定》的函。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医保局对《规定》废止及相关政策制度衔接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邀请立法领域、行业领域等相关专家对废止《规定》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此次医保政策改革以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精神为纲领,进一步增强了外来员工的归属感,提升了参保人员综合待遇水平,《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后,相关政策能够平稳衔接、制度规范可持续,废止《规定》必要、可行。《规定》废止后,为了确保新政策实施平稳有序,起草责任单位将加强宣传释疑,做好政策解读。

          (二)关于修改《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删去原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关于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并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通行与管理”。

          四、关键词诠释

          大型桥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大桥及特大桥;隧道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山岭、浅埋、下穿和海底隧道。铁路及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隧道除外。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91

         

         

          相关链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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