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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解读
        发表日期:2022-10-28 08:47 字体显示:

          202210月22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5号令,公布了《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68日由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实施,并根据20151230日市政府令第161号修正。自《办法》实施以来,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实际需要,个别条款还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为此,有必要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办法》作出修改,更好地弘扬捐资兴学、尊师重教优良传统,鼓励社会各界乐善好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为此,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的修改列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单位市教育局委托集美大学文法学院课题组开展《办法》修订的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多次组织座谈会,并到民政局、教育基金会等相关单位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227月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别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修改后,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市司法局再次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202210月14日,廖华生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草案进行研究,相关单位就草案达成一致意见。202210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规章草案。202210月22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从明确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完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捐赠标准、形式、程序,规范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冠名和留名纪念行为,鼓励受赠单位给予捐赠人适当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捐资兴学奖励。

          (一)关于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办法》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第四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第五条)。

          (二)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

          《办法》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新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标准:自然人单次或者两年累计捐赠五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单次或者两年累计捐赠十万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第六条),自然人两年累计捐赠二十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年累计捐赠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第七条);二是在原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形式: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尊师重教碑,刻载或者以信息化方式记载捐赠信息,或者以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决定并公开宣传等方式对捐赠人给予通报表扬(第八条);三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程序:规定拟通报表扬人选由受赠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第一、二款)。同时,《办法》还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组织办理拟表扬人选的收集、汇总、初审等具体工作(第九条第三款)。

          (三)关于受赠单位的奖励

          《办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校舍、教室、其他各类建筑物以及相关工程项目和教育基金、教育项目等的命名、留名纪念(第十条);二是鼓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徽标等(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受赠单位可以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第十一条第三款);四是规定受赠单位可以对促成捐资兴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二条)。

          此外,《办法》还对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五条),以及对通过培训师资、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为厦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第十六条)作出了规定。

          四、关键词诠释

          捐资兴学,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为厦门市教育事业捐赠各类财产的行为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0592-2367091

          

          相关政策文件:《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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