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0-03-00-2022-005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 文 号 | 厦民规〔2022〕4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23 | ||
标 题: |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是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意见》实施后新聘用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就业满一年的,可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领取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第四条 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一次性工作补贴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机构的性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直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其主要业务。
(二)所在机构能稳定承接服务项目。
(三)所在机构按时参加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报。
(四)社会工作者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首次进入厦门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连续就业满一年,且入职前已取得或入职后的一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中国社会工作网上登记,获证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五)社会工作者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以往在诚信服务等方面没有不良表现。
第五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社会工作者具备补贴领取条件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工作者持有不同等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以最高等级证书申领补贴。
第六条 申领工作补贴所需材料(均需加盖所在机构公章)如下:
(一)《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
(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所承接的距申领时间最近、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1个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以及在厦工作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记录。
第七条 申领审核程序:
(一)初审。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区民政局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
(二)复审。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确定拟发放对象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将拟发放对象名单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发放对象;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进行核实确认。
第八条 补贴发放方式。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银行账户及相关凭证,办理拨款手续。拨款到位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将工作补贴一次性发给社会工作者。
第九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申领补贴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所需费用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厦民〔2017〕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一)
2.厦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申领表(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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