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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XM00107-03-02-2022-0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2-04-15
        文 号
        标 题: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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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消除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4月11日,厦门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依法重点查处十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一、驾驶超标或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安全技术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不得生产、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可能是被盗抢车辆。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这四种违法行为,是我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闯红灯、逆向行驶更是不文明、高危险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规定是: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是指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侧以外的区域。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思明、湖里区严管路段(在思明、湖里区登记上牌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为迅速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在思明、湖里区划定了31条严管路段。公安交警部门将在严管路段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其中,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8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300元罚款;对悬挂岛外号牌、本省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7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五、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更换、退货或者赔偿责任。

          六、非法拼装、改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打击销售无证或者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

          市民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八、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占用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市民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所违法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九、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属于单位违法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违法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另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47条还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呈多发频发趋势,私拉乱接电线、插座,“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5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592-58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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